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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法院:违法分案几时休? 
时间:2026-02-23 12:32来源: 未知 点击:

2025年9月23日、25日,固始县检察院将祝利、李建伟案分别诉至固始县法院,二案罪名都是职务侵占。李建伟和祝利是本是夫妻,李建伟是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66.67%)、法定代表人,祝利是该公司的财务人员。

固始县公安局2024年3月25日、5月份分别对河南峰业汽贸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和河南爱名医科技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属于对事立案。当年的5月9日拘留了祝利,因检察院不批捕,祝利被释放,11月5日祝利又被批捕,羁押至今。2025年1月18日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李建伟刑事拘留。

固始县公安局将同一事实的案件,击鼓传花,违法分作两个案件进行了移送审查起诉,固始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欣然接受,非但不予纠正违法,反而继续延续分案的错误。

分案起诉、单独审理,非但不利于查清涉案事实,更是追求未审先定,以此案证明彼案的表现——以此案中未经彼案当事人质证但已然经判决认定的事实,来证明彼案当事人犯罪。系故意剥夺被告人的质证权、对质权等重大程序违法行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可见,固始县检察院分案起诉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刑检规则》的规定。固始县检察院的起诉书表述,非常“耐人寻味”——

李案起诉书指控称:“李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祝案起诉书指控称:“祝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既然李建伟案与祝利案系同一事实,二人是共同犯罪,那么李案的主犯是李建伟,从犯是谁?祝案的从犯是祝利,那么主犯又是谁?

两个案件各一名被告人,只能解释成:祝利,是李建伟案件的从犯;李建伟是祝利案件的主犯。

也就是说,两个案件其实就是一个案件。固始县检察院已经认定为一个案件,却分成两个案件起诉。

检察官的错,错得明明白白,错得正大光明,错得“够爷们儿”,错得很“诚实”,顺利地将这一“炸药包”传给了法院。

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则延续分案错误,且振振有词、强词夺理,实在令人瞪眼乍舌!

固始县法院原定2026年1月12日李建伟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分案问题强烈反对,庭审没多久即被迫休庭。

李建伟案开庭后,趁法官还没走,旁听家属提出对分案的异议。法官回答:法律对分案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也就是说,法院对分案有选择权,可以分,也可以不分,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性的规定。

具体法条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虽然法律规定为“可以并案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新刑诉法解释》确立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规则,规定分案审理必须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实践中,还存在起诉分案不当的现象,即本应作为一案起诉、一案审理的案件被分拆为两个甚至多个案件起诉。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分案侦查,然后继续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已经实质影响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严重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甚至有对被告人打击报复的嫌疑。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的裁量空间已被实质压缩,拒绝并案审理将违反立法目的和正当程序原则。

结合整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某些“可以”条款可能被解释为在正常情况下应被行使。例如,为保护弱势群体而设定的权利性条款,虽然写为“可以”,但通常会被鼓励和支持行使。

事件中,人民法院依法并案审理的案件比比皆是!

如李建伟的辩护人彭鹏律师、祝利的辩护人李 律师,曾经辩护过的由山西省襄垣县法院审理的商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案。

该案共有三名被告人,山西襄垣检察院分别以二个案号,二个起诉书的方式,分别起诉到了襄垣县法院。襄垣县法院立案庭同样分别立了二个刑事案号。

当辩护律师向襄垣法院合议庭提出合并审理意见后,襄垣法院还主动回复辩护律师,认可律师合并审理的意见。襄垣法院立即将商某某案中,先公诉到法院并已经开过两次庭的前二位被告人的案子与商某某的案子,依法做了合并案件审理,保障了案件程序公正的前提。

祝利、李建伟二案根本不符合“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不应当分案,应当并案审理。

令人震惊与疑惑的是,同样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同样存在主、从犯、同样的刑事诉讼法,山西法院尚能不费口舌、依法办理、从善如流,为什么河南固始法院从2025年10月接案至今,依然毫无并案迹象,持续推进违法的分案审理?

这显然不仅是法律专业水平问题,而更是恶意架空刑事审判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是故意罔顾案件的事实根据,试图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的重大违法行为。

固始县法院原定2026年1月12日李建伟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分案问题强烈反对,庭审没多久即被迫休庭。

后固始县法院通知召开李建伟案和祝利案的庭前会议,2026年1月26日上午开了祝利案件的庭前会议,2月2日起召开李建伟案件的庭前会议至2月6日,李建伟辩护人当庭详述本案违法分案的问题,强烈要求二案并案,结果2月13日,李建伟辩护人收到固始县法院节后2月25日(大年初八)分案开庭的通知。

李建伟案审判长吴章科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灋政時聞)

 

本文转自:TNT时报

责任编辑:宋晓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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